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3-08-17 点击次数: 次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0〕254号)要求,结合《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验收工作方案。
一、检查验收时间
自5月16日开始至6月16日结束。
二、检查验收内容
(一)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分解下达情况
1、各试点单位(市、县、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年度任务分解到林场情况(与编制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是否相符)。
2、林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编制情况。依据《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以及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对林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作业设计是否与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紧密衔接,是否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备案;作业设计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二)抚育作业实施情况
1、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核实抚育面积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多报以及重复上报抚育面积,是否规模经营、相对集中连片抚育等。
2、抚育作业质量。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因不按作业设计施工,出现超证采伐、越界采伐、乱砍滥伐、采好留坏以及开林窗等问题;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小班作业位置、改变抚育对象、改变抚育方式、单纯取材等问题;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等。
3、抚育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情况等。
(三)组织管理情况
1、县(场)两级是否分别成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项目审批、公示制度和程序是否依法合规。
3、是否签订责任状和生产作业合同。
4、是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和管理培训。
5、是否实行县包场、场包工段,召开现场立标会。
6、抚育补贴试点生产的木材是否单独核算,单独记账,单独销售。
7、是否按规定建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档案,建立档案员岗位责任制和档案管理制度。
8、是否开展场自查,县、市核查验收。
(四)成效监测情况
1、成效监测任务是否已经落实。
2、是否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样地,科学布设对照监测样地。监测样地、对照监测样地是否边界清楚,四角埋标,林木是否编号挂牌,1.3米处是否用油标记。
3、是否建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成效监测档案,是否做到档案资料完备齐全,图表、数据和影像资料一一对应。
三、检查验收方法
采取听、看、查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
(一)听取汇报。
1、受检单位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面的政策、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执行情况。
2、受检单位执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案、组织管理、抚育技术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3、受检单位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意见和建议。
(二) 查阅和收集资料
1、县(市)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
2、林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和有关材料。
3、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施工作业合同,补贴资金支付使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票据或凭证。
4、抚育试点职工参加人数和农民参加人数及收入情况等方面的量化数据和典型经验。
5、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采伐许可证发放情况及说明。
(三)样地调查
在确定的被检县(市)单位抽取林场,按林场抽取作业小班,用GPS定位,选择有代表性的样地进行个项小班因子调查,样地面积0.1公顷。
四、检查单位及数量
以市地为单位,抽取部分县(市),3个林场(含3个)的县市抽取一个林场;四个林场以上的县市抽取2个林场。试点县(市)任务5000亩(含5000)以下的,检查抽取面积不低于10%;5000亩以上的,检查抽取面积不低于5%。
五、几点要求
1、要认真检查,不准敷衍走过场。
2、携带GPS和照相机进行定点测定作业面积和现场照相。
3、各组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并多媒体汇报。
4、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纪律。
六、检查验收分组及被检单位
一组:组长 温莉莉 成员 李志斌 于永生
检查单位:牡丹江市:林口县、东宁县、宁安市;鸡西市:鸡东县、密山市;双鸭山市:集贤县、宝清县;七台河市:勃利县。
二组:组长 于晓梅 成员 毕清民 李晓东
检查单位:哈尔滨市:方正县、木兰县、延寿县、五常市;尚志国有林场局、庆安国有林场局;绥化市:海伦国有林场局、绥稜国有林场局。
三组:组长 韦国彦 成员 李洪林 刘轶新
检查单位:齐齐哈尔市:龙江县、讷河市;黑河市:爱辉区、嫩江县、逊克县;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塔河县。
四组:组长 吕清友 成员 孟祥平 李宏宇
检查单位:佳木斯市:桦南县、汤原县、抚远县;鹤岗市:市直属、萝北县;伊春市:西林区、嘉荫县、铁力市。
黑龙江省林业厅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